如果麻醉意外属于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4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患者发生的是麻醉意外还是因实施麻醉者的判断、操作失误所致的麻醉损害,最好通过鉴定加以明确。
如果属于麻醉过错所致患者损害,如麻醉用药过量导致呼吸抑制、气管插管误入食道等,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如果医务人员没有违反操作常规,发生的麻醉意外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其次,如果麻醉事故是由于药物异常作用、病人对麻醉剂或方法的特殊反应、原有病理变化恶化或机器本身故障造成的意外后果,使病人致残甚至死亡,这被称为麻醉事故,并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是,如果麻醉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的过错直接导致的,例如麻醉用药过量、气管插管误入食道等,这些就属于医疗事故。
因此,医疗事故的判断不能仅依据是否发生麻醉意外这一单一因素。具体情形需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定,或者在少数情况下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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