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失败的医疗事故认定通常由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如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如果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具体的鉴定过程和结论由专家组根据相关法律、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得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如实记载。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调解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调委会指定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
2、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4、未达成协议的,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5、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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