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缴公积金是否违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企业的法定义务,若未按规定为员工设立并缴存公积金,即构成违法行为。
企业不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员工开户并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还需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存。对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试用期员工是否享有公积金权益?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试用期员工与正式员工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定权益。公积金,即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企业和职工共同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蓄制度,旨在提高职工的居住条件。对于试用期员工来说,只要他们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享有公积金权益。
企业应从试用期开始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缴费基数通常按照员工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并按月进行缴纳,且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和基数。无论员工处于试用期还是转正后,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公积金。
法律依据: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 同样,《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员工应享有同正式员工一样的公积金权益。
试用期员工完全享有公积金权益,企业应当依法为试用期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企业不缴纳公积金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面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理,甚至被提起诉讼。因此,建议所有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为员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和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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