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失踪人口的报案以24小时作为时间限制,但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的人身安全可能会有危险,或者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那么你可以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个不受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人口失踪的报案流程如下:
1、准备失踪人的最近相片二张和户口名簿。
2、到失踪人辖区派出所,填妥失踪人口案件登记表。
3、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会人身安全会危险,或者说是对方可能会受到侵害,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随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
5、事故发生的当事人随时报案随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立案。
6、公安机关受理后,根据所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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