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前必须先经过调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表明了仲裁以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基础,并未明确规定必须先行调解。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此条款明确了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即是否进行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不是强制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会提供调解的机会,旨在促进双方友好协商、快速解决纠纷,减轻仲裁或诉讼的压力。但这并不是法定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有权直接进入仲裁阶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经济仲裁中调解失败是否影响仲裁裁决?
调解是仲裁程序中的一个可选环节,但并非必经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和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失败并不会对后续的仲裁裁决产生直接影响。
调解与仲裁裁决是两个独立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失败并不意味着无法作出公正、合法的仲裁裁决。仲裁庭在调解无效后,应当依法及时作出仲裁裁决,该裁决的效力不受先前调解结果或过程的影响,完全基于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如果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可以决定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评估。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必要时,可以咨询有关专家的意见。仲裁庭不得因当事人不同意鉴定或者评估意见,而拒绝作出裁决或者延长作出裁决的期限。”
在经济仲裁中,调解失败不会影响仲裁庭依法作出公正、有效的仲裁裁决。
经济仲裁前并没有硬性规定必须经过调解阶段,是否选择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但在追求高效和谐解决经济纠纷的大背景下,调解作为非对抗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价值和作用不容忽视,建议当事人视具体案情审慎考虑调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