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逮捕的法律依据。
2.具备逮捕的适用条件。
3.具备逮捕的程序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在适用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并且需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不可以不通知家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且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异地执行拘留,应当在执行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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