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没有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屋,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并签订房屋赠与合同。赠与房屋权利的转移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准。
因此,如果受赠人接受了赠与人赠送的财物,但没有签订赠与合同,则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赠与合同不生效。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受赠人有理由相信赠与人有处分权,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赠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赠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2、赠与财产的名称、种类等。如果一次赠与的财产是多种的,双方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财产。
3、赠与财产的数量。一次赠与不同种类财产的,应分别载明每一种财产的数量。
4、赠与财产的质量情况。在附条件的赠与中尤其应当写明财产质量情况。
5、赠与人交付财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附条件的赠与,应写明受赠人所负的义务。
7、需要办理赠与的财产登记等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和要求。双方就这方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等的规定。
8、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当事人可以对撤销权进行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在未约定情况下,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实时,赠与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9、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例如,当事人认为需要向公证部门办理公证的,可以约定办理公证的时间等有关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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