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本身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能够成立。
2、提供方履行提请告知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履行提请告知义务,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必要时加以解释说明。
3、不得违反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限制或免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签订格式合同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
1、主体不适格或遗漏重要主体:如果格式合同中遗漏了必要的主体,或者合同主体不合法,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产生其他问题。
2、条款不完整或存在瑕疵:格式合同可能因为条款不完整或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者引发争议。
3、违反公平原则的风险: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公平原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
4、免责条款的风险:格式合同中可能存在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可能会免除提供方的某些责任,但如果这些条款被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
5、不利于解释的风险:在格式合同中,如果存在不利于解释的条款,可能会对合同双方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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