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赔偿权如何行使?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或者法院自诉案件受理后,被害人可以一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
另外,如果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被害人发现还有未赔偿的部分或者新的损害事实出现,亦可以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赔偿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参与度应如何保障?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并非诉讼的主导者,但其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被害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参与度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知情权:被害人有权了解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诉讼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指控犯罪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的进展等情况。
2. 参与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并在审判阶段出庭作证,陈述意见,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主张,甚至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
3. 询问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
4. 赔偿请求权: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本法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4.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这里的“当事人”包含了被害人。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赔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定权益。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的民事诉讼途径,被害人可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偿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具体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赔偿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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