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责任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影响工伤保险理赔?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第三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使受害人能够从第三人处获得侵权赔偿,也不影响其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对酒驾或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对于员工酒驾或无证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畴,我国法律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如果员工因酒驾或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触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种情况下的伤害通常不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条】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九条分别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酒驾和无证驾驶均属于违法行为,且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关系,在此类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职工一般无法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第三人责任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影响工伤保险的理赔。受害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能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两者可以并行不悖,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职工需按照相关程序分别向工伤保险机构和侵权第三人提出索赔,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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