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包括网络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作为依法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明显符合此定义范畴,在市场竞争中,个体工商户同样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包括网络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列举的各项禁止性规定,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混淆行为等,均未对适用主体作出限制,表明个体工商户也应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哪些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其规制范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但不限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定交易对象、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滥用优势地位强迫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2. 不正当的经营方式:如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误认;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以及以虚假交易、虚构原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商业宣传等。
3. 商业贿赂:即为获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4. 贬低竞争对手: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手段恶意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
5. 非法侵犯商业秘密:未经授权或者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上述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条款如下:
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规制;
第五条至第十二条针对各种不正当的经营方式进行规制;
第十七条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规制;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贬低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
第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实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竞争。无论何种市场主体,只要参与市场竞争,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在市场竞争中的行为同样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与规范,对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这也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不受其他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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