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年度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但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专项文件对企业向特定对象如红十字会等的捐赠,也有相应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进行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和其他必要资料,以证明捐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至五十三条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跨年度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在何时确认并计入哪一年度?
企业或个人的收入和支出确认时间及计入年度主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原则。具体应根据会计准则、税法规定以及相关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判断。
1. 权责发生制:这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各项收入应当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所有者权益增加时予以确认;各项费用应当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所有者权益减少时予以确认。跨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如果满足权责发生制下的确认条件,应在相应经济业务发生的年度确认并计入该年度的损益表中。
2. 收付实现制:在税收领域,特别是对个人所得税等某些税种的计算上,我国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收入,实际支付款项时确认为支出。跨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如已实际收付,则应在实际收付当年确认并计入相应的所得额。
法律依据:
1.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3. 对于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未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在实践中,对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通常是在实际取得时确认为收入,并据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进行对外捐赠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及专项政策,确保捐赠支出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并妥善保管相关捐赠票据,以确保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符合税务合规要求。同时,对于大额或复杂的捐赠行为,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和财税咨询,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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