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医疗鉴定费用的标准,具体的金额可能会因地区和鉴定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以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为例,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而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时,具体的收费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此外,针对医疗鉴定的支付主体,具体规定如下: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委托:通常,医患双方当事人需要共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委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递交申请。
2、受理:接到委托书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会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果委托不符合要求或缺少必要材料,委员会可能会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成鉴定组: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会负责具体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4、组织鉴定: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会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参加鉴定会。在鉴定会上,各方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专家鉴定组会进行听证、取证,并最终形成鉴定结论。
5、出具鉴定结论:在完成鉴定后,专家鉴定组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事故等级以及责任程度等作出明确结论。
6、再次鉴定: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受理机构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程序和首次鉴定类似,但通常会由更高一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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