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合同中是否明确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守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在外包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以及接受服务方(承包方)在接触和使用发包方商业秘密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这些商业秘密。同时,还应规定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具体事项,以增强保密条款的实际约束力与执行力。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中提及“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何种情况下可对外包方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对外包方追究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行为主体:外包方(包括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实施了侵犯行为。
2. 主观故意:外包方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其所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信息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
3. 侵权行为:外包方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非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 损害结果:因外包方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泄露,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来认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为“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遭受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只有当外包方在具备主观故意的前提下,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造成了重大损失时,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企业如何在外包过程中实施有效保密措施?
企业在进行外包过程中实施有效保密措施,主要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合同法中的保密义务等方面。首先,企业需要明确其在业务外包中可能涉及到的敏感信息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客户资料、经营策略等,并对这些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1. 事前预防:企业在选择外包服务提供商时,应对其资质信誉、保密能力进行严格审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NDA)或其他具有保密条款的合同,明确规定外包方在获取、处理和使用企业商业秘密过程中的保密责任、保密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2. 过程控制:对外包过程进行严密监控与管理,确保敏感信息仅在必要范围内被合理使用,例如限制访问权限、采用加密传输、定期审计等技术手段加强保密性。
3. 事后救济: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依据保密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寻求司法救济。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 对于特定行业或领域的特殊保密要求,还可参照如《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定,确保在执行外包业务过程中符合法定及约定的保密要求。
对外包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进行明确、详尽的规定不仅是对发包方权益的有力保障,也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议在签订任何涉及商业秘密转移或使用的外包合同时,务必注重并细化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以便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以上是大律师网法务对“外包合同中是否明确商业秘密保护条款”问题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资讯,请到大律师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