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计划中对原债务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1. 债务清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组过程中可以通过出售资产、回收债权等方式筹集资金以清偿部分债务,或者按照法定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
2. 债务转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承担,实现债务风险分散和重组目标。
3. 债务豁免:在特定条件下,如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要求,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并通过法院批准,可以对部分债务进行豁免,减轻债务人负担。
4. 债转股:通过将部分债务转化为股权,即所谓的“债转股”,是重组计划中的常见手段,这需要遵循《公司法》和相关金融法规,并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及股东等相关方的协商一致。
5. 延期或分期偿还: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预测,在重组计划中提出延期或分期偿还债务的方案,该方案需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认可并符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 相关金融法规及司法解释

如何处理破产重组后的利息问题?
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债务人的资产和负债将进行重新调整和分配,这其中必然涉及到债权人的利息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利息处理具有特殊性。
1. 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但破产重整期间对所有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支付将依法暂停,除非为了维护企业的运营或者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继续支付。这是因为破产重整的目标是通过挽救困境企业,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而非简单地按照原有债权顺序和利率进行偿付。
2. 对于破产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清偿部分,通常会设定一个清偿率,该清偿率是对债权本金和利息综合考虑后的整体清偿比例,并非单独针对本金或利息。这意味着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全额本金及利息的偿还。
3. 如果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法院裁定批准并执行,那么无论原合同约定的利息如何,债权人都应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条件接受偿付。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 同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
3. 同法第八十五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经各表决组通过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
处理破产重组后的利息问题,关键在于制定和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兼顾各方利益平衡的重整计划,并在法院的监督下实施。
债权人能否继续追偿未清偿部分?
在民法领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一旦确立,即享有请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法定期限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在履行过程中未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继续追偿未清偿的部分,这是基于债的相对性和请求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当债务人部分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了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包括偿还剩余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其他因迟延履行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权利。只要债权尚未得到全部清偿,且不存在时效已过、债务抵销、免除债务等情形,债权人都有权进行追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同样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3.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明确了债权人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都有权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包括对未清偿债务的追偿权。
债权人确实可以继续追偿未清偿的部分,在实际操作中还应结合具体的债务合同内容、履行情况以及诉讼时效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和处理。
企业在制定重组计划时,对原债务的具体安排应充分尊重各方权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方案的公平、公正与透明。律师在此过程中的角色至关重要,不仅需要协助企业设计合法有效的债务重组策略,还要协调各方关系,推动重组进程顺利进行,最终达成既帮助企业脱困重生,又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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