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资产重整计划的制定首先由债务人提出。债务人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见《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以及经营方案等内容,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实现企业重生或有效处置。
在债务人无法或者不适宜制定重整计划的情况下,《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赋予了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另行制定重整计划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债权人会议未通过重整计划但人民法院认为重整有利于挽救企业且重整计划公平的,可以由债权人委员会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者由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有关机构制定重整计划。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如何确保资产重整计划公平对待各类债权人?
在资产重整程序中,确保各类债权人公平对待是一项基本原则。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权益应当得到平等保护,各类债权应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具体操作中,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公平对待:
1. 债权分类:首先,将债权人分为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其中无担保债权人又可根据债权性质进一步细分为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等类别。各类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与清偿顺序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2. 制定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应当详细列明各类债权的处理方式和清偿方案,包括债权确认、债权调整(如有)、清偿比例、清偿期限等内容。该计划需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且对于同种类别的债权人,其清偿条件应当一致,不得对同类别的债权人实行差别待遇。
3. 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参与权:债权人有权了解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债权人会议上对草案进行讨论和投票。法院在审查批准重整计划时,必须确保计划不违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偏袒某类或某个特定债权人。
4. 监督执行: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管理人或债务人应严格按照计划执行,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对此具有监督权。如果发现存在不公平对待债权人的情况,相关方有权申请法院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至八十五条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三条关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流程、第一百零七条至一百一十一条关于重整计划的执行和监督等内容,为确保资产重整计划公平对待各类债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资产重整计划未获批准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
在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如果资产重整计划未获批准,其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重整程序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或者虽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意味着,重整失败后将直接进入破产清算阶段。
2. 债务关系的处理:重整计划未获批准,原先依据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的债务关系将不再生效。各债权人按照原有债权性质和顺序依法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3. 责任追究:对于债务人在重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如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相关主体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4. 管理人责任:若管理人在重整过程中存在失职或违法行为,导致重整计划未能通过法院批准,债权人或债务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二十九条关于破产犯罪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
资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主体主要是债务人,但在债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制定义务时,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有权介入并指定其他主体制定重整计划,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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