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的决定权主要由以下人员掌握:
1、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审判委员会、审判长决定。具体来说,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审判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决定。
2、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具体来说,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3、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具体来说,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分别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回避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那么他们可能会因为个人感情或利益冲突而无法公正地处理案件。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这也是一种需要回避的情形,因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如果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就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偏袒某一方,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这是因为,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那么他们可能会因为在这些角色中所形成的观点和立场而无法公正地处理案件。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情形,主要考虑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其他关系,这些关系可能会影响他们公正地处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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