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会先拘留三天,之后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拘留期。此外,可以在拘留三天的基础上延长一到四天,也就是七天之内要提请检察院批捕。而如果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等情况的,甚至可以延长到三十天,之后就可以报检察院批捕。一般来说,检察院会在七天之内做出要不要批捕的决定,如果批准,案件就会返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在批捕后的两个月之内要正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过,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可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公安机关在实施逮捕之前,才需要得到检察院的批准,而如果是刑事拘留,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并不需要检察院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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