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下,何为自首立功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自首,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的犯罪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意图、犯罪决策过程、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等。这种自首行为可以反映单位对其犯罪行为的悔过态度,有助于减轻其法律责任。
而对于单位犯罪的立功表现,主要是指单位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期间,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帮助侦破其他案件,或者通过自身的行为有效阻止了其他犯罪的发生,这同样能够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立功表现通常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实际行动来体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单位犯罪中的自首、立功,适用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后如何界定立功行为?
在刑法中,自首后界定立功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自首行为本身的认定,二是自首后有无协助司法机关破获其他案件或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1. 自首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大条件。
2. 立功的认定:自首后的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即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属于立功。立功行为可以在量刑时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后界定立功行为的关键在于犯罪分子在自首后是否实施了有助于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并且该行为须经过查证属实。
在单位犯罪中,自首和立功表现都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单位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案件,以便争取到更为宽大的处理结果。同时,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鼓励犯罪者改过自新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