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可以与律师进行会见的,不过,如果是特殊的案件,例如涉及到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的,就需要获得侦查机关的许可才可以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无犯罪记录证明也就是没有被法院判处刑罚。就行为人来说,即便被定为犯罪嫌疑人,不过,只要没有被判处刑罚,就不会出现犯罪记录,这时候就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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