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为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交易相对方或者影响交易的第三方给予、许诺或收受贿赂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贿赂实质上是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构成了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同时也误导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扰乱了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2. 同时,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类型。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中的“利益输送”?
在商业贿赂中,“利益输送”是指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一方通过赠送财物、提供服务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向另一方转移财产性或者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界定“利益输送”的关键要素包括:
1. 行为主体:通常涉及两方,即行贿方和受贿方,且双方在商业活动中存在一定的关系,如交易双方、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
2. 目的非法:利益输送的目的在于影响对方正常行使职权或者履行义务,以获取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优势,例如获取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逃避监管等。
3. 实施方式:表现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对方财产性(如现金、实物、股权等)或者非财产性(如职位、荣誉、旅游、娱乐等)的利益。
4. 对价不正:即行贿方所提供的利益并非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对价,而是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目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此外,《刑法》中的“行贿罪”、“受贿罪”等相关条款也对商业贿赂中的“利益输送”进行了规制。例如,《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以及第三百八十五条至三百九十三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均涉及到非法利益输送的问题。
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公平性有何破坏?
商业贿赂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市场经济公平性破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商业贿赂行为使得交易的达成不再完全基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信誉等因素,而是通过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影响交易对方的选择,这严重扭曲了市场竞争机制,使得其他遵守规则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无法实现公平竞争。
2. 损害消费者权益:商业贿赂往往导致劣质产品或服务因利益输送而被优先选择,优质产品或服务可能因此被淘汰。这种违背市场规律的现象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消费者无法得到真正符合其需求和利益的商品或服务。
3. 破坏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商业贿赂使得资源不再按照市场机制进行有效配置,而是流向了那些实施贿赂的行为人,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影响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
4. 损害企业及行业形象:商业贿赂行为一旦曝光,不仅会对涉事企业的声誉造成重大打击,也会对整个行业乃至市场经济环境产生负面影响,降低社会公众对市场经济体系的信任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同时,《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至一百六十四条亦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追责。
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公平性的破坏是多方面的,我国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已明确规定并严惩,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商业贿赂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被明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类行为,执法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查处,经营者应当自觉抵制并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反商业贿赂教育和培训,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