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 客观行为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期货交易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知悉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后,买卖相关证券、期货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从而获取利益或避免损失。
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结果要件:虽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不要求一定造成严重后果,但这种行为通常会带来非法所得或规避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刑法》规定,只要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即构成犯罪,但如果由此获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则应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违法获取和使用内幕信息的界限在哪?
违法获取和使用内幕信息主要涉及证券市场交易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首先,违法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合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通过职务便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等。例如,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刺探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其次,违法使用内幕信息主要包括: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在该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或者泄露该信息。即使内幕信息是通过非故意方式获取的,只要在知晓后据此进行交易决策,也可能构成违法使用内幕信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 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违法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相关交易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获取和使用内幕信息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获取,以及是否在信息公开前基于此信息进行影响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涵盖了主体身份特殊性、对未公开信息的实际利用、侵害的市场秩序及投资者权益,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法律后果等多个方面。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我国法律秉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以维护金融市场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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