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行为可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行为主体:主要是指在证券、期货市场中具有特殊地位或职务便利,能够接触、获取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员,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原因获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2. 行为内容:利用了其因工作等原因获取的,尚未向社会公开的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期货交易。
3. 行为后果:这种交易行为影响了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性,且情节严重。例如,通过该类交易获取了不正当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内幕信息或者违反规定,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对利用未公开信息牟利的行为如何处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行为主要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的内幕交易,这是一种严重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公正,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规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指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的行为,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里的“未公开信息”通常指的是可能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至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以及法律责任。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牟利的行为不仅面临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需对因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何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界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通常被称为“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期货等金融交易中,相关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非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公司内部人员(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掌握的公司重大信息,如重组、并购、财务报告等,在信息公开前进行相关证券交易;二是监管机构、服务提供商等因工作关系获取到的未公开信息并据此进行交易;三是通过非法手段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不正当获取未公开信息后进行交易。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同时,第一百九十一条详细列出了构成内幕交易的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也对期货交易中的内幕交易进行了界定和禁止,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活动。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内幕交易犯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原则。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在中国法律体系下是明确被禁止和严厉打击的行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一种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公平性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和打击。对于任何可能触犯此类罪行的行为,均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违法违规操作,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敏感信息的安全保密,防止类似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