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上述财产的性质,夫妻共有财产权是一种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共有权,具有对内平等性和平等分割原则。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属于夫妻共有的重大财产。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在判断财产是否属于共有时,除了考虑取得的时间,还要结合财产的性质及增值情况综合判断。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如果一方单方面出售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另一方同意,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犯。
首先,从民事责任角度,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单方面出售夫妻共有财产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需要将售出财产的价值按照共有比例赔偿给另一方。
其次,从合同法角度看,如果买方明知该财产为夫妻共有而未取得共有人同意,购买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共有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具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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