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隐匿:这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并在一定的地点隐藏起来,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
2、毁弃:这包括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等行为,这些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
3、这些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例如,多次、经常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或者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数量较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
3、非法开拆:这指的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的同意,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误收、误拆他人信件不予退还或者已退还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依照《邮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一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多次或大量地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这里的“多次”或“大量”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的数量或次数标准可能需要参考相关司法解释或案例。
2、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导致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3、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者公开、宣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还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其他权利。
4、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包括但不限于导致被害人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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