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车辆修理或交通事故理赔之日起三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等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根据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需要赔付的,应当一次性通知对方,相关证明和资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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