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不是法院直接宣判。监外执行是监狱等机构的职权,法院可以根据本案案情,向监狱等服刑单位提司法建议,所以法院不可以直接判处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程序】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监外执行不一定是在家里坐牢。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内服刑,可以由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在监外执行期间,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因此,如果罪犯是因为患病等原因需要监外执行的,可以在医院治疗等场所进行治疗和改造,但仍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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