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具体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统称罪名,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等,以背叛国家罪为例,犯此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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