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实行关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公安机关如果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公安派出所所长以及相当于县级的下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需要逮捕的,也应当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羁押多长时间并不一定必须判刑,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刑事诉讼中,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是指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一种强制措施。依照法律规定,凡需要采用逮捕这种强制措施的,应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转递,填写《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写明犯罪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事实,证据和证人姓名、住址等,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案卷材料一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因此,羁押时间的长短并不是判断是否必须判刑的标准,而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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