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有效期是三年。这一期限从通过认证获得证书当日算起。如果持有者希望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需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续展申请。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合格,持有者可以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但需要重新签订使用合同并更换新的证书。如果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未获通过,则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法律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
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标志使用人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申请续展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的申请步骤如下:
1、申请人需要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上相关的附报材料,然后提交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会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申请人所申请的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省绿色食品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至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联合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合格,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如果产品不合格,当年将不再受理其申请。
5、如果产品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包括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之后,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
法律依据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的范围内,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生产技术;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和质量控制人员;
(五)具有稳定的生产基地;
(六)申请前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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