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大学的费用问题,实际上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答案。
根据现行法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在孩子年满18周岁后通常不再强制要求。因此,如果孩子在上大学时已经成年并且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那么父母在法律上并没有义务承担其大学费用。然而,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父母仍然会自愿承担孩子的大学费用,这主要是基于亲情和对孩子未来的考虑。
如果父母双方对于孩子大学费用的承担有争议,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的实际需要来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孩子是可以改成母亲的姓的,但通常需要经过孩子生父的同意,并且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这是因为,户籍办理机构在给孩子改姓更名时需要双方的签字。如果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办理机构需要负法律责任,而另一方也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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