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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大律师网 2024-07-01    人已阅读
导读: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的特定物称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接下来大律师网法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抵押担保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抵押担保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抵押担保的效力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果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担保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

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是关于“抵押担保的效力范围是怎样的?”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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