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和收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寄养通常是指将子女临时交由他人照顾一段时间,而不改变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寄养期间,寄养人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被寄养人的责任,但双方的法律关系并非父母子女关系。而收养则是通过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并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2、被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通常应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且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如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
3、收养关系双方意愿:收养人和送养人(即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就收养关系达成协议,双方均应为自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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