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24-07-12    人已阅读
导读:名义股东,也被称为显名股东,是指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但实际上并没有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其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的行为由实际出资人完成。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通常会签订代持股协议。接下来大律师网法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基于双方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根据该协议,名义股东仅作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人,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而实际出资人则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承担投资风险。然而,这种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名义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名义股东在形式上为公司股东,因此可能需要承担公司股东的责任。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此外,如果名义股东未能按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将股东权利转交给实际出资人,还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