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包括根本不作检验,或者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
2、延误检验出证: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检验出证的期限。
3、错误出证:对应检商品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检验结果证明内容错误,与被检商品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商检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严重后果”指的是由于商检失职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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