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可以简单归纳如下:
1、缴费要求:
女职工或男职工的配偶在生育期间,需要有连续缴纳社保的记录。具体来说,产前社保需满足连续缴纳9个月,或者产后社保满足连续缴纳12个月。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
2、生育情况: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报销范围:包括医事服务费、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具体的支付标准由各地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生育险报销标准的新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国家或者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
2、分娩前连续缴纳北京社保9个月或分娩后连续一年缴纳社保(补交不算连续缴纳)。
3、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流产。
另外,北京市生育保险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调整,所有在职男女性员工都是可以享受的,其中产假工资不低于单位平均工资,而且医疗生育费用也提高了20%左右。具体来说,产检费用报销从原由的1400元提高到了3000元、顺产标准由3000到5000元、剖腹产标准从4400到了5800元。如果低于实际标准的按实际标准费用支付,高于额度的,按现规定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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