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诊所使用过期药品有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消费者在小诊所购买到过期药品,有权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具体来说:
1、若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按照购买药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若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应以五百元作为最终赔偿标准。
2、若商家明知药品已过期仍然进行销售,消费者可要求商家给予十倍的赔偿。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封存病历资料:要求医院立即封存病历资料,并尽量对封存过程进行公证或请律师作见证。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2、拍照取证:保存反映事故情形的原始照片、录音录像等。
3、收集医疗过程资料:收集病历卡、病史治疗记录等就医过程资料。如有条件,调取医院电子视频录音录像。
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如有需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获取鉴定报告。
5、询问证人:询问可能存在的目击证人或相关医护人员,获取证人证言。
6、注意证据保全: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
7、复印与封存资料: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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