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意味着,在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诉讼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最终应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扶养费、赡养费等。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其到期债权为限。
以上是关于“代位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