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员工一般不属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然而,在企业任职的员工,即使是国有企业,通常也不被视为公职人员,除非他们带有公职人员编制并从事特定的公职事务。
国企员工的性质与私人企业员工相似,多属于合同聘用的合同工,其工资福利由企业自行承担,而非国家财政负担。此外,国企员工是否有编制也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正式员工可能具有国企编制,但合同工则没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国有企业员工的退休年龄规定主要遵循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政策。
正常退休年龄:
1、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2、女性员工: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提前退休条件:
1、对于从事特殊工种的国有企业员工(如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在满足一定年限条件(如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后,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年龄为:女性45岁,男性55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过劳动鉴定程序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也可以提前退休。具体年龄上,男职工可以提前到50周岁退休,女职工则可以提前到45周岁退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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