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有的法律条文来看,即便行为人在现场没有动手,但如果出现纠集、教唆或帮助等行为,同时情节达到立案标准的,也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并不一定就要动手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如果情节不严重,没有涉嫌犯罪,那么只要受害人愿意的,当事双方是可以调解的。但如果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了,那么就会属于公诉案件,需要由检察院提出公诉,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当事的双方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和解,刑事部分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完全避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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