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遗失了可以补办。
对于普通发票的遗失,一般可以通过复印存根联并盖章后交给客户入账。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遗失,补办流程相对复杂。如果同时丢失了发票联和抵扣联,根据最新政策,可以直接凭借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凭证以及退税凭证。如果仅丢失了其中一联,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挂失、登报声明等程序,并可能需要向销售方和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进行红字发票冲销等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期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
1、发票保存期限:企业需要至少保存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5年。
2、抵扣凭证认证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发票开具日期起180天内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以便抵扣进项税。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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