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三金属于彩礼,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那么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返还三金。如果不属于彩礼,是自愿赠与对方的,且没有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那么离婚时不需要退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要还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双方虽然已经订婚或者举行了婚礼,但是尚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在分手或解除婚约时,通常需要返还彩礼。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在离婚时,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如果彩礼是在婚前给付的,并且因为给付彩礼导致了给付人(通常是男方)生活困难,那么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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