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会进行关押,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需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是在判决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或是其他监管场所服刑。拘役的期限较短,一般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实行数罪并罚的,最高拘役期限不超过一年。
3、对判处死缓以及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采用就近服刑的原则,即在判决地监狱、死刑执行场所执行。
4、对于未成年犯,服刑地点应当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这是专门对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场所。
5、无期徒刑:具体服刑的监狱由法院判决决定。
6、有期徒刑:
如果在交付执行前,有折抵刑期等情形使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当地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
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要在监狱服刑。一般情况下,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可能在判决地当地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刑期一年以上的,通常会发送回罪犯原省监狱服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在看守所的日子算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相应刑期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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