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了解征地补偿款未发放的具体原因,针对这些原因,可以与负责发放补偿款的相关部门联系,询问具体情况和解决方案,并催促他们尽快处理。
如果与相关部门联系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或者相关部门对请求置之不理,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公告与告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调查与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需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听证与协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有权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申请听证。同时,国土资源部门会与被征地者协商确定征地补偿协议。
4、方案公告与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听取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按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6、监督与争议处理: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会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若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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