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构成犯罪。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具体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以及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取证罪和刑讯逼供罪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暴力取证罪是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暴力取证罪是为了查明案情而使用暴力,刑讯逼供罪则是为了逼取口供;
3、侵犯的客体不同,暴力取证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刑讯逼供罪则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4、发生的场合不同,暴力取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刑讯逼供罪则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民事审判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中。
5、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6、行为手段不同:暴力取证罪的行为手段主要是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暴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手段则主要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肉刑是指直接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伤害,如殴打、电击等;变相肉刑则是指以折磨、摧残被害人身体为目的的其他手段,如长时间冻饿、不让睡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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