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女双方单纯出于获得性刺激或性满足的目的,通过网络相约并发生性关系,且双方均为成年人且自愿,不涉及钱财交易或其他违法情节,那么这种单纯的约炮行为通常不构成违法。如果约炮过程中存在金钱交易,即一方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媒介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嫖娼,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约炮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那么无论是否涉及金钱交易,都可能涉嫌强奸罪,这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网上约嫖没成功也是违法的。网络约嫖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性,因为它涉及到了卖淫嫖娼活动,这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即使约嫖行为没有成功,也就是未能实际发生性交易,但约嫖的意图和行为已经构成,因此仍然被视为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即使网络约嫖没有成功,行为人也可能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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