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证明口头遗嘱有效,可以遵循以下要点进行:
一、口头遗嘱必须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订立,如突如其来的疾病、事故等可能造成其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
二、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的订立过程。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口头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四、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应当是两个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他们必须在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的现场亲自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这样的见证人才能确保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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