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主体不合格;
2.欺诈、胁迫、恶意串通;
3.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
4.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
5.主合同无效。
如果担保人不具备提供担保的资格或能力,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或者公司董事、经理私自为他人提供担保,这样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导致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那么该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如果以禁止流通物(如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或权利)提供担保,那么该担保合同同样无效。
某些担保可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具备特定的权限才能设立,如果未经批准或无权设立,那么该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那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人需要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通常限于其实际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
担保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行使追偿权。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担保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且担保人没有过错或过错较小,那么担保人可以部分免责。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如果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那么保证人可以主张免责。
如果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那么保证人可以主张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