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孕妇犯罪的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条款如下:
量刑标准
1、不适用死刑:
孕妇犯罪,如果其在审判时处于怀孕状态,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可适用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其中,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
3、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特殊情况,可以监视居住。
4、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孕妇,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当犯人在监狱中怀孕时,其处理方式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具体的处理办法及相关的详细法律条款:
1、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其中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怀孕等情形,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监视居住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活动范围,但不进行羁押的措施。
3、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监外执行的时间通常包括怀孕剩余的时间和哺乳期。在监外执行期间结束后,如果刑期尚未结束,罪犯应继续服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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