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拘留的期限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程序来确定的。以下是对刑事拘留期限的基本法律规定:
1、一般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七日。这是刑事拘留的一般期限,也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定。
2、特殊拘留期限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七日(三十日拘留+七日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刑事拘留但未判刑的人,是不会留下案底的。
因为,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才能形成。在被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之后,由于尚未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不能确定被拘留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不会留下案底。
如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经过公安机关的讯问和调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并发给释放证明。
另外,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那么被拘留人同样不会被认定有罪,也不会留下案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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